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一般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4/24 9:42:11 来源:市安委会 点击:1607 【字体: 大 中 小 】
请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你市安委会向泉州市安办书面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泉州市安办审核同意后,由你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并在10日内报泉州市安办备案。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在你市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开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庄明川,28285800。
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公安局、监察委、交通运输委员会,泉州市总工会,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安办。 |
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 |